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英選任辯護人黃錦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宣瑋 告訴被告黃美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美英業與告訴人陳宣瑋達成和解,且據告訴人陳宣瑋於100年1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15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宏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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