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閻懷奇 被告 陶德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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