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秀女
陳垣融 陳昱蓉 陳奕蓉 被告劉寬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蘇珍芬
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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