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陳計綸具保人徐婉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婉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計綸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具保人徐婉甄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9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綠表及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嗣被告於105年
9月9日經執行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95,000元,並得分四期繳納,第一期應於同日繳納20,000元、第二至四期應分別於
105年10月11日、105年11月9日、105年12月9日各繳納25,000元,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得逕行拘提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命令在卷可按。又被告業於同日收受上開檢察官執行命令,並於當日繳納第一期款項,及於105年10月11日繳納20,000元、105年11月9日繳納35,000元完畢,然尚餘2萬元逾期未繳,嗣經該署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經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如被告逃匿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1萬元,然具保人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電話紀錄單、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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