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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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姗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以103年度簡字第45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6月內給付被害人王 謝錦珠 新臺幣(下同)80373元,於104年1月6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僅支付被害人49,000元,經被害人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緩刑之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至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其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之目的,使犯罪行為人得以自新並適度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然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寬典,因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之制度。上揭條文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尤以行為人係因違反緩刑附條件之負擔時,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行為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原因、期間有無履行暨其程度,違反所定負擔情節是否重大、行為人之所以不履行其主觀上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對於被害人權利平復之意願或努力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高雄地院於103年12月2日以
103年度簡字第45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6月內給付被害人80,373元,於104年1月6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並核閱該案卷宗無訛,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受刑人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49,170元,有卷附之匯款單據及受刑人之存摺內頁影本可參,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受刑人雖自105年9月11日後,即未給付被害人所餘之31,203元賠償金,堪認受刑人就上開緩刑條件尚未履行完畢,然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是否有撤銷並執行刑罰之必要,仍應考量刑罰目的及受刑人客觀上是否具有脫產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並於主觀上有藉故拖欠躲避責任之情況。本件受刑人業已賠償被害人總計49,170元,已超過其對被害人所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即80,373元之半數,並非全然躲避賠償責任而一毛未付。又經本院調閱受刑人103年至105年所得資料,其於該
3年間,全無任何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此與判決確定後積極隱匿財產或無正當理由而惡意不履行緩刑條件之情況究有差異,自難僅憑受刑人之後並未給付被害人所餘之賠償金額,即逕認受刑人有何刻意隱匿資產,或於有收入仍有餘裕之情形下,消極不履行前開賠償義務之情形。是聲請意旨以此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新臺幣)│├──┼───────┼─────────┤│1│104年4月14日│3,000元│├──┼───────┼─────────┤│2│104年5月15日│3,000元│├──┼───────┼─────────┤│3│104年6月15日│3,000元│├──┼───────┼─────────┤│4│104年7月16日│3,000元│├──┼───────┼─────────┤│5│104年8月27日│3,000元│├──┼───────┼─────────┤│6│104年10月19日│6,000元│├──┼───────┼─────────┤│7│104年11月16日│3,000元│├──┼───────┼─────────┤│8│104年12月16日│1,500元│├──┼───────┼─────────┤│9│105年1月11日│4,500元│├──┼───────┼─────────┤│10│105年2月23日│3,000元│├──┼───────┼─────────┤│11│105年5月10日│6,170元│├──┼───────┼─────────┤│12│105年7月25日│9,000元│├──┼───────┼─────────┤│13│105年9月11日│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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