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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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游惠君 新竹市○○街○○號被告 鄭瑛麒 被告 楊澔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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