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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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稚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被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