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冠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湘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嘉明
林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捌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