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2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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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20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鄭明輝 被告 黃火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苗小字第2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30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孔秀蓮通譯陳昭維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孔秀蓮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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