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丙○○
指定送達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系爭第三十一號停車位)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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