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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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江雅鳳
被   告  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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