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姿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姿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姿伶因詐欺、販賣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受刑人林姿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某日至107年1│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月19日│12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南投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429號│3184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8日│108年8月20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判決│107年10月16日│108年9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執緝字第157號│2223號(應執行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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