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5號聲明人 李俊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
3月14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890號),提起上訴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李俊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68
0號),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上訴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