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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