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七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秉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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