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 楊雪貞 律師即之 楊光遠 遺產管理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楊光遠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楊雪貞律師經法院裁定為楊光遠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
三、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