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林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1,533,1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1月2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溪南││30││292.81│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苗栗縣○○鎮○○○○段○○○號│住家用、加強│一層:103.50││全部│││││館里1鄰公館仔││磚造、二層樓│二層:103.50│││││││10之7號││房│合計:20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