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江振賢聲請對債務人 洪戇匏 之全體繼承人、 吳張 免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無提出相關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