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12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五
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
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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