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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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黃玉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