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天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梅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昭元 、 潘惠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