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38號聲請人 李富傑 (下稱聲請人)相對人 李振益 0000000號6樓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