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芝伊 被告 吳倉銘
陳威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0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0年12月2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倉銘被訴於民國110年4月7日提供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予 王洪蛟 ;被告陳威銘被訴於110年4月初某日,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予王洪蛟,而均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吳倉銘、陳威銘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