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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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