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順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政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