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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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5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周奉立 相對人松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顏陳人相對人 黃姿華 上列當事人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14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14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33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5年度存字第11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將到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