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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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僑泰文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勝龍 上訴人 吳麗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6日發函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40元,並於同年3月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