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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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原告 林亞糖
林錦源 林郡傑 林稚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被告 林梓安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就所追加、擴張請求部分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暨利息予原告及 林秀圳 其他全體繼承人。嗣原告於民國
107年5月11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43,311,538元暨利息予原告及林秀圳其他全體繼承人,經核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93,216元,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32,0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61,216元。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161,2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