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80號抗告人即原告 黄滿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8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