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51號上訴人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銘 訴訟代理人 詹志弘 被上訴人 成德菁 選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欣融 訴訟代理人 趙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林正銘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霖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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