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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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上訴人即被告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維 上訴人即被告 張中人 被上訴人即原告匯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8年8月26日、108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應勤簿冊電子化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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