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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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原告張○瑜住屏東縣○○鎮○○街00號9樓之2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被告林○子
林○喜上一人特別代理人李○樑被告張○斌
張○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繼承被繼承人張○雄(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111年4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
㈠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之土地,由被告林○子、林○喜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取得應有部分所有權(分別共有)。
㈡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之土地,由被告張○斌單獨取得所有權。
㈢如附表所示編號三之土地,由原告張○瑜、被告張○珠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取得應有部分所有權(分別共有)。
㈣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建物,由被告林○子單獨取得所有權。
㈤如附表所示編號五之建物,由被告林○喜單獨取得所有權。
㈥如附表所示編號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由被告張○斌單獨取得。
㈦如附表所示編號七之建物,由被告張○斌單獨取得所有權。
㈧如附表所示編號八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由原告張○瑜、被告張○珠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取得。
㈨如附表所示編號九至十六之存款,由被告林○子單獨取得所有
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利息等款項,實際金額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款項。
㈩如附表所示編號十七、十八、二十六之存款,由原告張○瑜單
獨取得所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利息等款項,實際金額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款項。
如附表所示編號十九至二十五之存款,由被告林○子單獨取得
所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利息等款項,實際金額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款項。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十七之債權,由被告張○斌單獨取得。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十八之投資(股權),由被告張○珠取得所
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實際股數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股權。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十九之投資(股權),由被告林○喜取得所
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實際股數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股權。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之投資(股權),由被告張○珠取得所有
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實際股數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股權。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一之投資(股權),由原告張○瑜按千分
之九十八、被告林○子按千分之四十八、被告林○喜按千分之二百五十四、被告張○珠按千分之二百九十、被告張○斌按千分之三百一十之比例取得所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實際股數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各自單獨領取所分得之股權。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二之投資(股權),由被告張○斌取得所
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實際股數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股權。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三、三十四之投資(股權),由原告張○
瑜取得所有權(含張○雄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實際股數以領取日之餘額為準),並得單獨領取所分得之股權。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五分之一。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除張○珠外,其餘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死亡,繼承人有林○子(配偶)、林○喜(長女)、張○瑜(次女)、張○珠(三女)、張○斌(長子)等5人,張○雄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繼分比例各為1/5,但繼承人間始終無法達成遺產協議分割,繼承人間已先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經國稅局核算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401元。在不違反繼承人間之應繼分前提下,原告張○瑜與被告張○珠、林○子已協議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爰依繼承及分割遺產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林○喜、張○珠均以:同意分割等語資為抗辯;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張○雄於111年4月25日死亡,繼承人有林○子(配偶)、林○喜(長女)、張○瑜(次女)、張○珠(三女)、張○斌(長子)等5人,張○雄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繼分比例各為1/5,但繼承人間始終無法達成遺產協議分割,繼承人間已先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經國稅局核算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401元等事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除戶及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文件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自堪信實。
五、查原告在不違反繼承人間之應繼分前提下,已與被告張○珠、林○子達成分割協議,有分割方案1份可稽(第93至97頁),且為其他被告所不爭執,除附表編號17、18、26、31外,爰尊重渠等之意見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至附表編號17、18、26部分,本院認基於簡化原則,不宜將同一銀行之存款分配予2人以上取得,故分歸原告單獨取得較妥。而為符合公平原則,本院審酌因原告多分得上開存款,致被告林○子、林○喜各少分配340,938元及1,260,615元,及原告原應補償被告林○喜現金539,766元,乃以編號31每股價額14,198.88元(0000000元÷500股)換算出照前揭方案原告本可分得編號31之投資200股(2,845,032元÷14,198.8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以下同)後,換算出被告林○子可受分配24股(340,938元÷14,198.88元)、林○喜可受分配127股(【1,260,615元+539,766元】÷14,198.88元),扣除151股後,原告可分配編號31之股數為49股,占股權比例為98/1000(49÷500),被告林○子之股權比例為48/1000(24÷500),被告林○喜為254/1000(127÷500);被告張○珠則為290/1000(2,063,882元÷14,198.88元=145股,145÷500),剩餘之310/1000則分歸被告張○斌取得。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始屬公允。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政學附表(被繼承人張○雄之遺產):
編號種類財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核定價額)01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000.00000/000000,028,002元02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000.000/11,270,632元03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2,508.000/12,257,227元04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1)71.000/0000,800元05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70.000/0000,700元06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58.0000000/0000000,367元07建物屏東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000.000/0000,100元08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400元09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存款)00元10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存款)0,049元11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活期存款)000元12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活期存款)053元13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0,260,648元14存款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873元15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活期存款)0,669元16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支票存款)0,359元17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0,733元18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活儲證券戶)0,823元19存款崁頂鄉農會(活期存款)038元20存款崁頂鄉農會(支票存款)00,000元21存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5,263元22存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3,835元23存款玉山商業銀行0,840元24存款元大商業銀行0,593元25存款中華郵政公司00,434元26存款彰化商業銀行0,590,997元27債權膊香有限公司股東往來00,000元28投資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7,984元(2,183股)29投資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000元30投資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400元(1,200股)31投資鈞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99,440元(500股)32投資膊香有限公司(出資額750,000元)004,455元33投資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元(282股)34投資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元(97,189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