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00號聲請人 林顯金 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