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補字第34號
原告 劉闊
訴訟代理人 楊詠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碧玉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