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債權人 陳添丁 上列債權人陳添丁因與債務人 巫唐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添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之借用證書載明償還期未定,而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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