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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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正名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林凱恩 法定代理人 林妤真 被告花蓮縣體育會高爾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冠欽 被告 郭憲睿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名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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