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94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四三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聘任公務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之對象(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又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教育部移送審議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輔導員甲○○違法失職,被付懲戒人既係聘任,自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揆諸首開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朱石炎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