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皓騰選任辯護人洪家駿律師
黃馨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皓騰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而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