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9號債權人 賴吉 琚即 賴韻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向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權人 賴吉琚 即賴韻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借款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匯款憑證等)㈢確認借條上所書寫之乙末年為民國幾年?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確認原因事實所陳述之借款日期103年10月7日、104年4月
29日、104年10月7日之記載何以與借條所示之日期不一,另利息皆自104年10月8日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