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982號聲請人 吳憲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末補蓋印鑑章。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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