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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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0000-000000
0000-000000A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0000-000000A之父住址詳卷
0000-000000、0000-000000A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0000-000000B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李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108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之刑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後,業據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則上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 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