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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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92號上訴人點食成金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嚴涵 被上訴人 吉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所明定。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範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鑑於斯時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倘由普通法院管轄,亦係由各地方法院之智慧財產專股受理,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乃將原條文第2項「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智慧財產法院」之文字,修正為「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此觀該條修正理由即明。另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指定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104年8月14日與被上訴人簽立禾記嫩骨飯品牌權利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將所有禾記嫩骨飯之品牌、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像(下稱系爭圖像)、生產技術(下稱系爭生產技術)、開店販售之產品等全部使用權利,移轉予上訴人;並約定被上訴人不得再自行使用前揭契約標的,如有違反,被上訴人除須賠償上訴人違約金1,600萬元外,並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詎被上訴人將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開設之禾府美食(下稱系爭禾府美食店),自禾記嫩骨飯府前店變更為禾宴嫩骨飯後,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自於系爭禾府美食店,及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為「吉奇明」之帳號所顯示之大頭貼及封面照片,使用上訴人所有系爭商標和圖像,且於臺南市○○區○○街○○○巷○○號廠房或其他處所內,使用上訴人所有系爭生產技術,生產與上訴人相同之產品,進而將其生產之商品販售至禾宴嫩骨飯楠梓店、府前店、新市店、臺南市○○路○○路竹店等處,意圖混淆消費者對於禾宴嫩骨飯屬上訴人經營品牌之認知,業已嚴重侵害上訴人權益,爰依系爭合約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等語。核其主張係以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系爭商標權、系爭圖像著作權、系爭生產技術等行為而構成違反系爭契約為其原因事實,所涉及有關侵害系爭商標權、系爭圖像著作權部分,為智慧財產權訴訟,屬本案主要部分。依前揭說明,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所定之第二審管轄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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