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 張曉娟 即 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所示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所有權人為 張之毓 ,與台端所附和解書所載張曉娟名下臺中市○○區○○○段○○○○號,二者不同,且依存證信函所示該債權已讓與 蔡尹文 )。
㈢提出具有雙方簽名蓋章之和解書影本。
㈣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㈤提出系爭債權讓與蔡尹文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