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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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後寬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後寬係 李汪元 之堂叔,前因糾紛致生嫌隙,竟意圖使李汪元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晚間7時51分許,向桃園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報案,捏詞誣指李汪元夥同配偶 張倩倩 及員工 張國威 於102年
7月18日上午10時許,無故侵入李後寬位於桃園縣○○鎮00000000市○○區○○○路○○○號之住處,以腳踹之方式破壞該處寢室及房間之門鎖;又分別持鋁棒或腳踹之方式,毆打李後寬並向其恫稱「不要再過去農地,再過去不是這樣而已」等語,而涉有恐嚇、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損等罪嫌。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
2年度偵字第189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李後寬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再以103年度偵續字第122號案件(下合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後寬業於105年5月10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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