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52號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上訴人 戴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104年度南小字第85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南小字第85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判決,因上訴人前接獲民事判決,惟對此判決,尚有不服之處,故需提起上訴,而上訴理由狀,請容候補等語。
二、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審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判決後,上訴人固於104年11月11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另狀補提理由,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自其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上訴狀、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上訴人之上訴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其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王獻楠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