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1787號債權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補支付命令繕本五份。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