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訴人 李郁蘭 被上訴人 李花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65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