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91號原告 王建閎
王睿憲 王銚庸 王品宇 王凱翔 上1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建閎原告 馬陳彩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被告 彭永松
鑫鎂生技有限公司上1被告代表人 莊美珍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3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