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仲輝 住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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