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游國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依琳
謝素月 謝士淵 (即 翁茂雄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士淵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茂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依琳、謝素月,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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